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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優惠 || 應對疫情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1年年底
      來源:容林律師事務所 作者:容林律師 發布時間:2021-06-17

      2020年3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對部分疫情優惠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執行期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增收率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執行期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執行期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執行期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執行期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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