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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涉稅條款解讀錯誤,企業受損,誰之錯?
      來源:容林律師事務所 作者:韓秀嫻 發布時間:2021-08-17

      一直想寫一篇關于合同涉稅條款如何約定的小文,這段時間忙到飛起,耽擱了下來,剛剛看到的(2019)粵13民終3125號判決,讓我一刻都不能再拖延,立即打開電腦撰寫此文。

      案情摘要:

      2017年8月11日,寶明公司與渝都公司簽訂了《變(配)電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由渝都公司承包了寶明公司的變電安裝工程,雙方約定:承包造價、進度款及結算方式,本工程的承包(含稅17%)造價為人民幣:125萬元整,本造價為全包干的總承包價格且包括所有稅費。渝都公司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向寶明公司收取工程款,寶明公司未提出異議。渝都公司因寶明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18.75萬元向法院起訴,寶明公司反訴渝都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使其進項抵扣額減少給其造成了損失,要求渝都公司賠償損失17.5萬元。

      兩審法院均認為:渝都公司請求寶明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8.75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判決寶明公司向渝都公司支付工程款18.75萬元。寶明公司反訴請求渝都公司賠償損失17.5萬元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寶明公司的反訴請求。

        (一審法院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審查增值稅問題)

      (二審法院未審查價稅合計,忽略稅率的影響)

      對于該案本人愚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涉案工程的承包(含稅17%)造價為人民幣:125萬元整。說明涉案工程不含稅工程造價為:106.84萬元(即125/(1+17%)=106.84),增值稅為:18.16萬元。渝都公司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則涉案工程含稅工程造價應為110.05萬元(即106.84*(1+3%)=110.05),而非合同約定的125萬元。按照合同約定,進度款支付的比例分別為工程款的30%;50%;15%;留5%質保金,則寶明公司應支付含稅工程進度款分別為:33.015萬元;55.025萬元;16.5075萬元,合計為104.5475萬元,寶明公司已經支付工程進度款100萬元,尚需支付的金額為4.5475萬元。本案兩審均判決寶明公司支付工程款18.75萬元,是其應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4.123倍!

      本案中,如何解讀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含稅工程造價稅率17%,而實際開票稅率3%對寶明公司應付涉案工程款的影響,是本案至關重要的問題,寶明公司未能將含稅工程造價換算為不含稅工程造價金額,主張應付工程款金額,而是以未按照合同約定稅率開發票給其造成損失反訴,是其敗訴的主要原因。

      寫到此不由感嘆,在很多人尚沒有稅收管理意識的當下,寶明公司已經有意識且在合同中明確的約定了涉稅條款,但由于對涉稅條款解讀的偏差卻蒙受了損失,不禁令人扼腕嘆息!希望每個企業、每個企業家都能有稅收管理意識,具有正確解讀涉稅約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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