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中國稅務律師聯盟第五次產品發布會在沈陽的第一場瑞雪后召開,來自全國各地的88位稅務律師齊聚一堂,共同學習、研討企業息息相關的稅收合規問題。
今天學習的主要內容是“企業收入的合規審查”,其中對于銷售貨物企業何時確認收入的問題,對我的觸動特別大。目前很多企業存在交付貨物收到貨款未及時確認收入,而是做掛賬處理的情形,還有的企業是預收了貨款,交付貨物后未及時確認收入,仍掛賬的情形,企業家們還不知道,這種司空見慣的做法已經觸犯了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采取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逃稅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提醒大家注意,在此分享一個由廣州中院一審的真實案例。該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因在貨物己發出、納稅義務已實現的情況下,采取收款長期掛賬的手法,不按規定確認銷售收入和申報納稅,逃稅金額巨大且超過應納稅額的30%,構成了逃稅罪,判處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股東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這個案例說明,企業的通常做法并不代表著合法或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稅優政策不斷出臺,稅收監管數據化、警稅聯合辦案的形勢下,每個企業都應當具備稅收管理思維,建立稅收合規制度,只有合規才能保證企業平穩發展!